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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和权利救济——兼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被引:1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王柱国
王爱辉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王爱辉
机构
:
[1]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
湖南株洲马家河中学
来源
:
国外城市规划
|
2004年
/ 03期
关键词
:
城市规划;
公共利益;
公众参与;
正当程序;
救济;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TU981 [规划理论与方法];
学科分类号
:
0814 ;
082803 ;
0833 ;
摘要
:
城市规划的目的是公共利益,必须杜绝私益介入。对于具体规划如何确定为公共利益以及解决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最重要的途径是存在一个公众参与的正当程序,这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监督行政权运行所必需的,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此几乎一片空白。另外,该法对于违法城市规划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规定救济途径,这也使得人们当前在讨论修订《城市规划法》时不能不对此予以关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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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7 / 39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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