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和权利救济——兼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被引:11
作者
王柱国
王爱辉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 湖南株洲马家河中学
关键词
城市规划; 公共利益; 公众参与; 正当程序; 救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TU981 [规划理论与方法];
学科分类号
0814 ; 082803 ; 0833 ;
摘要
城市规划的目的是公共利益,必须杜绝私益介入。对于具体规划如何确定为公共利益以及解决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最重要的途径是存在一个公众参与的正当程序,这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监督行政权运行所必需的,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此几乎一片空白。另外,该法对于违法城市规划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规定救济途径,这也使得人们当前在讨论修订《城市规划法》时不能不对此予以关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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