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这个概念已不足以概括或者体现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规范类型。需要对法律体系这个概念进行重新的认识。用"规范体系"的概念来替代法律体系概念,可以弥补法律体系的局限性,并形成一个新的结构体系,并且整个规范体系是一个开放性体系,并且一直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围绕此论点展开以下论证:"规范体系"概念提出的法律和理论根据";规范体系"概念中的规范结构、规范类型及其新的位阶关系;法律对习惯和国家政策赋予一定的法律地位并不改变它们原有的性质;新规范类型的确立必须坚持国家法定的原则;"规范体系"中各规范类型的地位和作用不是并列的,法律是最高端也是最重要的规范类型,其他规范类型起补充漏洞的作用,但并非不重要;"规范体系"与凯尔森的规范理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