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环境法制建设比较述评

被引:6
作者
汤天滋
机构
[1]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
关键词
中国; 日本; 环境保护; 环境法制; 环境立法; 环境法体系;
D O I
10.16123/j.cnki.issn.1000-355x.2006.06.008
中图分类号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中日两国环境立法背景不同,所以在环境立法机制和立法原则方面也都存在较大差异,形成了各自的特点;这些差异和特点导致两国的环境法体系有较大的不同:日本环境法体系中专门颁布了一些涉及纠纷处理、损害补偿、事业费开支等程序性法律规定,并对各种环境问题及处理方法都做出了单项法律规定,比中国具体和完备;日本环境法体系中不像中国那样需要用大量的行政规章做补充;日本地方环境立法的作用比中国更大。在环境法实施机制方面,中日之间的差异是行政指导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不同、地方环境自治团体管理者的法律授权大小不同、环境司法的作用不同、公众的推动作用不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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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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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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