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加坡的税收

被引:1
作者
陈文英
机构
[1] 新加坡税务署高级副署长
关键词
新加坡; 船员; 货币单位; 金融; 价值单位; 财政金融; 所得税法; 新元; 税收; 财政收入;
D O I
10.19376/j.cnki.cn10-1142/f.1989.02.003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1、新加坡的所得税法自1948年颁布以来仍保留了其基本结构。由于形势的变化不时地作了些修改。诸如避税、以及规定了对新加坡船舶所得与其船员的报酬所得税免税,对多子女、供养老年双亲、抚养残疾兄弟姐妹的减税等等税收优惠。 2、所得税是对在新加坡产生的或得到的所得,或对在新加坡收到的来自新加坡境外的下述各项所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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