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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加坡的税收
被引:1
作者
:
陈文英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新加坡税务署高级副署长
陈文英
机构
:
[1]
新加坡税务署高级副署长
来源
:
涉外税务
|
1989年
/ 02期
关键词
:
新加坡;
船员;
货币单位;
金融;
价值单位;
财政金融;
所得税法;
新元;
税收;
财政收入;
D O I
:
10.19376/j.cnki.cn10-1142/f.1989.02.003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1、新加坡的所得税法自1948年颁布以来仍保留了其基本结构。由于形势的变化不时地作了些修改。诸如避税、以及规定了对新加坡船舶所得与其船员的报酬所得税免税,对多子女、供养老年双亲、抚养残疾兄弟姐妹的减税等等税收优惠。 2、所得税是对在新加坡产生的或得到的所得,或对在新加坡收到的来自新加坡境外的下述各项所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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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 / 18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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