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25
作者
张今 [1 ]
郭斯伦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关键词
著作财产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出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经济权利; 广播权; 播放权; 演绎权; 表演权; 汇编作品; 改编权; 展览权; 机械表演; 传播行为; 著作权人; 著作权所有人;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2.04.012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一、现行著作财产权体系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0条以作品使用行为为依据,规定了12项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最后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为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这种列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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