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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解释的原则
被引:4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谢志红
机构
:
[1]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江西社会科学
|
2007年
/ 09期
关键词
:
司法解释权;
原则;
个案因应;
尊重法律;
司法终决;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法律文本的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与个案事实的具体性和复杂性的矛盾,决定了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个对法律文本与个案事实的解释过程,享有法律文本的解释权,因而成为司法权行使的基础和必然要求,而国家权力的分立则决定了司法机关不可能享有创制法律规则的一般性权力。因此,司法解释权在本质上属于法律执行权或适用权的范畴,这一性质决定了司法机关只有在遵守个案因应、尊重法律和司法终决的原则下行使,始能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也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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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98 / 202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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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法学方法论.[M].杨仁寿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德国普通行政法.[M].(德)G.平特纳著;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
解释法律与法律解释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谢晖
[J].
法学研究,
2000,
(05)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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