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宜为著作权独立的保护对象

被引:7
作者
孟祥娟
机构
[1]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实用艺术作品; 著作权; 保护对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结合,是实用艺术作品的最主要特征,艺术性是其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要求。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作出定义,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未明确涉及实用艺术作品,但是可以理解为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归入美术作品不是立法本意。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单独的作品类型更为适宜,更有利于激发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版权产业快速健康地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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