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时事新闻条款的审视、适用与追问——兼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被引:8
作者
李国泉 [1 ]
凌宗亮 [2 ]
机构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著作权法; 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作品; 立法建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规定并无必要,不仅与《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立法价值不符,也与日常生活的一般理解存在出入,极易导致实践中的混淆。事实上,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是内容与表达的关系。只要时事新闻作品具有独创性,虽然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但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建议著作权法在修改时应将时事新闻条款予以删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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