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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在能动司法中衡平 论非机动车过错责任之认定
被引:2
作者
:
傅海鑫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傅海鑫
机构
:
[1]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法律适用
|
2009年
/ 03期
关键词
:
非机动车;
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
过错责任;
过错程度;
道交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602 ;
摘要
:
<正>一、问题的提出(一)案例简介A驾驶二轮摩托车,其妻B乘于后座,在某公路上由南往北行驶,被告C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东侧左转弯上公路时两车相撞,造成B死亡之后果。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A与C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B死亡后,其近亲属(包括A)诉请法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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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方法.[M].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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