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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几个问题
被引:1
作者
:
张绿芸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张绿芸
机构
:
来源
:
政法学刊
|
1990年
/ 03期
关键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被告人;
收入;
差额部分;
财政管理;
非法所得;
公诉案件;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针对近几年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的个别“暴发户”,为及时惩办经济犯罪,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腐化变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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