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金调整的司法适用

被引:3
作者
李杰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违约金调整; 历史沿革; 考量因素; 计算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契约自由是违约金制度得以存续的法理基础,基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可以通过司法力量予以适度干预调整,使之不至于过高或者过低。针对违约金调整的具体适用,安徽、江苏、北京等地分别制定了具体的规则,但尚未统一。调整违约金的考量因素,法律不宜做出统一性的强制规定,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下,法官可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考量;在损失无法计算或损失无法证明时,民间借贷纠纷可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倍到4倍的标准进行调整,其他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标的额的同期贷款利息到30%作为调整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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