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大数据伦理治理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19
作者
陈一
机构
[1]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大数据; 伦理; 治理;
D O I
10.13266/j.issn.0252-3116.2020.03.014
中图分类号
D814.1 [区域性组织和会议]; B82-057 [道德与科学技术];
学科分类号
030207 ; 01 ; 0101 ;
摘要
[目的/意义]总结欧盟大数据伦理治理的经验,为我国大数据伦理治理提供参考。[方法/过程]系统梳理欧盟有关大数据伦理治理的相关政策,分析欧盟大数据伦理治理的实践,重点剖析欧盟社会经济委员会(EESC)的治理措施,在此基础上总结欧盟的治理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归纳出对我国大数据伦理治理的启示。[结果/结论]EESC从人类生命周期出发,将大数据伦理归纳为包括"意识""控制力"等在内的10个主要问题,并从个人、企业、研究机构多层面提出5项治理举措,同时强调从多视角审视大数据伦理问题。而目前我国数据伦理法律规范的滞后,以及公民伦理意识的缺失给大数据利用带来了巨大的伦理风险,我国应借鉴欧盟治理经验,明确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权利,在数据治理过程中关注多利益主体的伦理需求,构建数字教育体系,探索建立研究者持续性审核责任机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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