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的内在要求,对于保障认罪认罚从宽的自愿性、认罪认罚具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发挥重要作用。然而,该制度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存在诸多问题。法律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者与权利保障人,但在实践中其往往蜕变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合法性的见证人与背书者;法律要求值班律师发挥程序选择建议、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重要作用,却没有赋予其必要的诉讼权利予以支撑;同时,值班律师的职责与收益、风险等严重悖离。究其根由,是值班律师作为权利保障者与权力配合者角色定位交织,值班律师与辩护人的职能混同,本应政府承担的法律援助责任转为律师义务。法律除了应明确界定值班律师的身份、功能外,还应赋予其支撑功能的具体诉讼权利,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援助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