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为中心

被引:10
作者
樊启荣
王冠华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通常理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对保险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通常理解"是格式条款"使用的对象群"——理性被保险人——法官的理解。对保险格式条款寻求"通常理解"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是处于合同与规范之间的"准法规"。寻求"通常理解"的方法不应当被限制,由个案法官予以斟酌。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的学理、司法争议,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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