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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
被引:14
作者
:
张树义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张树义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
来源
:
中国法学
|
1993年
/ 01期
关键词
:
抽象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
行政机关;
行政法学;
制定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
D O I
:
10.14111/j.cnki.zgfx.1993.01.011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作者认为,症结在于学术目的与实际应用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冲突。寻求对二者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首先应改变分析问题的角度:从局限于行为的结果转换为行为的过程。从行为的过程分析,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应为:职权、程序、结果三个标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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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0 / 64+59 +59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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