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一种新机制——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评介及其启示

被引:10
作者
陈苇
胡苷用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澳大利亚; 家庭关系中心(FRCs); 子女抚养纠纷; 处理新机制;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D O I
10.15939/j.jujsse.2007.04.003
中图分类号
D961.1 []; DD913.9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所倡导和现代许多国家处理儿童抚养和监护问题所遵循的首要原则。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指导和帮助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的夫妻妥善处理其子女的照顾、抚养和探视等问题。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是处理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的夫妻之子女抚养和监护等纠纷的一种新机制。其成功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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