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指示制度之构建——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之适用

被引:20
作者
周欣 [1 ]
陈建新 [2 ]
聂玉磊 [3 ]
机构
[1]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
[2]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不详
关键词
法官指示制度; 陪审员; 陪审员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建立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制度变革的需要,是化解现有陪审合议庭顽症的有效途径,也是防止现有陪审制度"平民性"丧失的新路径,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与域外的法官指示制度比较,我国现有法官指示制度具有如下缺陷:粗陋的内容规定、悖反的权威扩张、缺失的救济途径、狭小的适用空间,应从内容完善、权力制约、权利救济、适用扩展四个方面对上述缺陷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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