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被引:9
作者
王竹
机构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侵权责任分担; 受害人过错; 连带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0.03.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括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和受害人责任形态,没有规定比较责任形态。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完善,对充足原因理论的借鉴具有创新性,但缺乏统一的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条款,出现了条文冗余。在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合理选任义务的补充责任形态规定具有创新性,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规定不尽明确或者被规定为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中应该予以注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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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2]  
论法定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在严格责任领域的扩展适用[J]. 王竹.人大法律评论. 2009(01)
[3]  
侵权责任分担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王竹,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