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供给

被引:12
作者
何辉利
机构
[1] 河北联合大学人文法律学院
关键词
京津冀协同发展; 流域生态补偿; 法律制度供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京津冀协同发展成为国家战略后,京津冀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成为强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契机。京津冀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上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和环境治理外部性的困扰,摆脱此等困扰的有效途径是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供给。依十八届四中全会坚持立法先行精神,在破解京津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难题上,须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在制度设计时应建立多维长效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从补偿的多目标性、负责流域水资源统一开发管理的流域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与资金补偿相结合的实物、能力及政策补偿多种补偿方式这些层面改善目前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现状,以期实现京津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的良性运行。
引用
收藏
页码:14 / 17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生态补偿的国际比较.[M].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编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2]  
Cost-effective design of agri-environmental payment programs: U.S. experie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J].Roger Claassen;Andrea Cattaneo;Robert Johansson.Ecological Economics.2007, 4
[3]   从欧盟环保机制透视京津冀环保合作机制的设计维度 [J].
何辉利 ;
杨永 ;
李颖 .
改革与战略 , 2014, (09) :83-85+122
[5]   美国田纳西流域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实验考察(下) [J].
朱传一 .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1992, (04) :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