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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中交易客体的界定
被引:1
作者
:
陈沅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陈沅
机构
:
[1]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来源
:
产权导刊
|
2009年
/ 04期
关键词
:
农村土地流转;
重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交易客体;
农村土地交易所;
土地交易市场;
指标交易;
股份合作组织;
农村公共设施;
股权变更;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乡镇企业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120405 ;
摘要
:
<正>所谓农村土地交易机构的交易客体或交易品种,是指能够在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相关土地权利品种,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目前,全国各地类似的农村土地交易机构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主要交易品种。由于《宪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早已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纳入到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是毋庸置疑的。但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即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大都限于乡里乡亲之间,部分权利甚至禁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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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2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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