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上之地位

被引:5
作者
马忆南
机构
关键词
义绝; 唐律; 婚姻家庭法; 夫妻关系; 清律; 六礼; 童养媳; 一夫一妻多妾制; 户绝财产; 以妻为妾; 聘娶婚; 买卖婚姻; 财婚; 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10.16093/j.cnki.ccc.1994.03.002
中图分类号
K207 [研究、考订、评论]; D44 [妇女运动与组织];
学科分类号
060202 ; 0302 ;
摘要
<正>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制订和公布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奴隶制的婚礼和家礼,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最重要的形式。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也是礼法并用的。法典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即一旦违反便处之以刑的问题,其他方面则一概委诸于礼。某些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上起着婚姻家庭法的作用。或者说,为国家所认可的某些婚礼、家礼,在广义上也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本文所讨论的正是妇女在广义的婚姻家庭法上的地位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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