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的分离——以民国时期女儿的祭田权利为例

被引:7
作者
尹伟琴
机构
[1]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关键词
宗祧继承; 财产继承; 女儿; 祭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5 [继承法]; D929 [中国法制史];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摘要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律条文和大理院判例解释例延续了宗祧决定财产的继承模式,法院裁判的结果也维护了这一原则。1927年以后,国民党的政治需要加上民事立法的全盘西化,剥离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民国民法典》在确立女儿与儿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的同时,却规定女儿应延续夫家的宗祧。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在施行时遇到阻力,除了民众无法接受以外,民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反复确认宗祧应当影响财产继承结果的原则。结论是由于融入宗祧继承的因素,中国式继承制度无法在西方继承法中找到对应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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