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

被引:7
作者
王载册 [1 ]
钟丽萍 [2 ]
机构
[1] 湖北理工学院人文社科部
[2] 湖北理工学院党委
关键词
基本性; 文化权利; 有限政府; 边界范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122 [文化专题研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是指基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民一定的文化共识,由政府主导提供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生存和发展权利,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基本社会文化条件。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源于公共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和新公共管理"有限政府服务"理论。作为基本权利的文化权利,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和规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性的核心理念。确定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性的边界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解急需"和"量力行"的原则。在操作层面有两个标准:一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有关基本文化权利的规定;二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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