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的法理——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修改为中心

被引:28
作者
高圣平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声明登记制; 电子化登记系统;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登记事项; 形式审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动产抵押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登记系统也就应依声明登记制的基本法理而构建。在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之下,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应是以电子化为基础的中央式统一登记系统,目前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囿于其功能和范围,无法起到替代动产抵押电子登记系统的作用、对动产抵押物的范围应不作限制,登记系统中只需记载抵押物及其数量,既可以是具体的描述,也可以是笼统的描述,但须合理识别标的物、此外,登记系统中不应记载抵押物的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登记机构仅就动产抵押申请作形式审查,在纸质登记模式下,审查内容仅仅包括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登记书的记载是否充分,而在电子登记模式下,这些审查由系统自动进行。
引用
收藏
页码:15 / 27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12 条
[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制度亮点与实施要点 [J].
周友苏 ;
张异冉 .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4, (10) :21-23
[2]   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应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审查 [J].
曾照旭 .
人民司法, 2013, (02) :99-101+1
[3]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 [J].
邹海林 ;
常敏 .
清华法学, 2007, (04) :42-63
[4]   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J].
朱岩 .
法学杂志, 2006, (06) :106-109
[5]  
切实加强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工作[N]. 栾建军.中国工商报. 2015 (008)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奚晓明, 2014
[7]  
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高圣平, 2008
[8]  
物权法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王利明, 2005
[9]  
中国物权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孙宪忠著, 2003
[10]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