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欺诈消费者行为及增加赔偿责任

被引:8
作者
李明发
机构
关键词
欺诈行为,消费者,增加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1997.06.005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了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适用该条规定时,正确理解其中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及“增加赔偿”等术语至关重要。“欺诈行为”应是故意而为之,在认定时应适用过错(故意)推定原则。“消费者”应限定为生活消费,但经营者不能证明购买者非“为生活需要”的,应认定其为生活消费者。该条中关于“增加赔偿”的规定用语含糊,应增加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的规定
引用
收藏
页码:36 / 40+58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1 条
[1]   “悬赏广告”的悬赏价值 [J].
刘金华 .
中国律师, 1996,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