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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事实预决效力
被引:5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曹志勋
机构
: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来源
:
现代法学
|
2015年
/ 37卷
/ 01期
关键词
:
事实预决效力;
既判力;
争点效;
事实排除效;
公文书证明力;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但是我国学者对此认识不同,从立法论上看也应当否定上述事实预决效力。事实预决效力的主张无法得到传统既判力理论的支持,为达到扩大既判力的目的,应当提起独立的中间确认之诉。比较法上虽然存在扩张既判力范围的理论主张,但是存在标准模糊、缺乏可预见性以及可能无谓浪费诉讼资源的弊端,也不适合我国现有的发展程度,应当澄清既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可能造成的误解。此外,预决效力不同于既判力的事实排除效,也不同于公文书的证明力规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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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0 / 138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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