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房屋与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兼评四川华通汽车集团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四川盛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引:2
作者
:
宫邦友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宫邦友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
法律适用
|
2004年
/ 02期
关键词
:
权利主体;
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
土地;
物权变动;
土地使用权人;
房产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
不动产;
财产;
房地产抵押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不公开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支行;
四川;
成都市;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案情] 1997年1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以下简称总府农行)与四川盛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签订了川农行营业部授(1997)字第0901-A-003号《授信额度合同书》。此后,双方又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盛世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总府农行设定抵押担保,并声明抵押物为抵押人的独有财产,拥有绝对处分权。盛世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大陆桥
引用
收藏
页码:67 / 69
页数:3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