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与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兼评四川华通汽车集团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四川盛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引:2
作者
宫邦友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权利主体; 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 土地; 物权变动; 土地使用权人; 房产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 不动产; 财产; 房地产抵押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不公开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支行; 四川; 成都市;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案情] 1997年1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以下简称总府农行)与四川盛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签订了川农行营业部授(1997)字第0901-A-003号《授信额度合同书》。此后,双方又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盛世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总府农行设定抵押担保,并声明抵押物为抵押人的独有财产,拥有绝对处分权。盛世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大陆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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