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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
被引:29
作者
:
易健雄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易健雄
[
1
]
邓宏光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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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邓宏光
[
2
]
机构
:
[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
西南政法大学
来源
:
法律适用
|
2009年
/ 04期
关键词
:
惩罚性;
赔偿制度;
罚金;
司法制度;
智力成果权;
财产权;
知识产权;
领域;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法庭判定被告承担的除实际损害数额以外的赔偿。如今,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知识产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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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2 / 93+95 +95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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