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数额调整规则的探讨——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为中心

被引:8
作者
崔文星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调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通过裁判方式调整违约金数额。这种规定的逻辑前提有混淆概念之嫌,导致的结果是思维混沌。明确界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建立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基础,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不仅具有补偿性,也具有惩罚性。当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故无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必要;当惩罚性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时,一般没有调低的必要。应首先适用意思自治规则,其次才能适用对权利进行适当限制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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