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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监督宪法实施之匙
被引:1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郑贤君
机构
:
[1]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来源
:
人民法治
|
2015年
/ Z1期
关键词
:
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实施;
宪法解释权;
监督;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的一项明示权力,从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无解释即无审查的原则与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只有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才有权运行宪法审查。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理念应服从人民性与民主性的统一,民主集中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决定维护宪法权威与确保法制统一是具体目标。宪法审查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设宪法委员会为之,实行集中而非分散型、主动与被动结合、具体审与抽象审兼备的审查体制。在区分宪法实施与监督宪法实施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最终解释宪法的权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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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4 / 26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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