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技发展与法制建设研讨

被引:3
作者
刘长秋 [1 ]
倪正茂 [2 ]
杨芳 [3 ]
丁春艳 [4 ]
机构
[1]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 上海政法学院
[3] 安徽医科大学
[4] 香港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生命法; 生命法学; 伦理; 代孕; 胚胎;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08.06.009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生命法学是研究生命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部门法学。生命法具有某些与其他法所不同的或不尽相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为本质上的社会性;二为立法上的预期性;三为内容上的伦理性;四为功能上的激励性。如果代孕者是出于互助目的自愿无偿为他人孕育子女,则完全是个人私权利问题,并不涉及公共道德问题,法律就不应当强行禁止。代孕具有一定的积极性,立法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既不现实也缺乏合宪性基础。胚胎著床前遗传学诊断是生命科技的一项重大发展,但它的应用却引发激烈的伦理争论。容许伦理和法律的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变动性,符合生命科技迅速发展、社会伦理不断变迁的大背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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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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