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报告的先例效力

被引:4
作者
姜涛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
上诉机构; 专家组; 总理事会; 协定; WTO; 争端解决报告; 先例;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08.21.029
中图分类号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正> 一、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性质在探讨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效力之前,首先应该明确其法律性质为何,因为,一项法律文件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律性质。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涉及 WTO 的大部分概念在名称上都是特有的,难以直接找到其在通常的法学概念中的对应概念,这种独特性对于利用现有的理论工具进行分析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而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分析抓住其本质,则可以将其还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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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垂范与指导作用——WTO体制中“事实上”的先例原则 [J].
赵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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