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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多数决的适用——基于公寓大厦管理立法展开
被引:5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华燕
[
1
,
2
]
机构
:
[1]
福州大学法学院
[2]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来源
:
法制与社会发展
|
2012年
/ 18卷
/ 03期
关键词
:
多数决;
社会;
边界;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D922.181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多数决,意指视多数意志为全体意志而要求统一遵行。多数决作为民主的要核,不仅存在于政治领域,也广泛适用于社会生活。基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社会多数决与政治多数决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社会多数决并不完全复制政治民主的理念与制度,其适用也并非是无条件、无限度的。多数决以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且该共同体内部应有利益分化,并由此形成可流变的多数与少数。可交付多数议决的一般限于共同体特有的公务事务,排除就个人事务进行多数决,以禁止多数意志替代个人选择;对国家立法已有强制性规范的事项也不得适用社会多数决,且多数决结果不得与强行法规范相抵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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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1 / 91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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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的谱系[M].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捷) 沙拉汉, 2009
[2]
论自由[M]. 商务印书馆 , (英)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著, 1959
[3]
新社会契约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麦克尼尔(Ian R·Macneil) 著, 1994
[4]
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M].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德) 韦伯,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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