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多数决的适用——基于公寓大厦管理立法展开

被引:5
作者
华燕 [1 ,2 ]
机构
[1] 福州大学法学院
[2]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多数决; 社会; 边界;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81 [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多数决,意指视多数意志为全体意志而要求统一遵行。多数决作为民主的要核,不仅存在于政治领域,也广泛适用于社会生活。基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社会多数决与政治多数决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社会多数决并不完全复制政治民主的理念与制度,其适用也并非是无条件、无限度的。多数决以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且该共同体内部应有利益分化,并由此形成可流变的多数与少数。可交付多数议决的一般限于共同体特有的公务事务,排除就个人事务进行多数决,以禁止多数意志替代个人选择;对国家立法已有强制性规范的事项也不得适用社会多数决,且多数决结果不得与强行法规范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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