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积极利用主义

被引:16
作者
王立梅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健康医疗大数据; 积极利用主义; 知情同意;
D O I
10.14134/j.cnki.cn33-1337/c.2020.03.004
中图分类号
R-05 [医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学科分类号
1001 ;
摘要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为促进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应该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积极利用主义规制模式,解决积极利用与知情同意原则之间的冲突。我国立法应鼓励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积极利用,通过知情同意原则的灵活运用及替代性或补充性保护机制的引入,解决健康医疗数据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按照数据类型区分原则,对健康医疗大数据进行系统、适当的分类,明确原则性规定和例外情形。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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