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者说明义务的边界——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

被引:5
作者
郭丹 [1 ,2 ]
机构
[1]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
[2]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保险消费; 保险消费者; 保险服务者; 说明义务的边界; 利益衡平;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09.06.011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天然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由于对交易内容认识差距的存在,使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服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激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失衡使更多的焦点集中于保险服务者义务的履行——尤其是说明义务的强化与关注。在保险服务者与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博弈中,应以利益衡平原则为指导,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缓和信息不对称之下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界定保险服务者义务的边界,以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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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05) :1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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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2001, (02) :16-17
[5]  
商法基本问题研究.[M].徐卫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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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营销学.[M].(英)亚瑟·梅丹(ArthurMeidan)著;王松奇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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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M].(美)E.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