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自然资源的范围——以宪法第9条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38
作者
欧阳君君 [1 ,2 ]
机构
[1] 扬州大学商学院
[2] 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宪法第9条; 国有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当前学界部分学者与社会公众认为宪法第9条的"等"字应理解为相对列举未尽,国有自然资源的范围须由法律具体界定。但是,"相对列举未尽观"提出的自然资源是否应属于国家所有的有关标准,都存在理论上的漏洞。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国家所有权的设定只能由法律作出,相对列举未尽的理解,将直接冲击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立法体系,使其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将宪法第9条的"等"字理解为绝对列举未尽,有利于自然资源的管理使用、维护宪法权威与法制的稳定以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公法上的所有权,自然资源应作公产与私产的区分,国家应保障公众对国有自然资源的习惯使用权与自由使用权,公众对国有自然资源范围的绝对性不必过于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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