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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阐明权的界限
被引:9
作者
:
张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张力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2006年
/ 03期
关键词
:
阐明权;
界限;
民事诉讼;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2006.03.009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规范阐明权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明确阐明权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在我国阐明权的界限应当如下第一,对于大部分民商事案件,都应当适用阐明权;但是,对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有关公益的诉讼、特别程序案件不适用阐明权。第二,阐明权适用的诉讼事项主要应是实体事项或者可以决定实体权利归属的程序事项。第三,阐明权适用于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特殊情形下的案外人,以及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人。第四,阐明权的基准时通常应当是言词辩论终结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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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2 / 92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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