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施行至今已五年多了。《建筑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建筑法的历史。《建筑法》和在其之后相继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起建设领域的法律框架,形成了建设领域有法可依的局面。但是日新月异的市场经济发展,对《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和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以《建筑法》为基本法的建设领域法律框架中有关法律、法规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先后出台的发展过程,法与法、法律与法规之间的衔接和配套存在着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障碍。因此,及时调整、完善建设领域法律体系,对已施行五年的《建筑法》进行修改,客观上已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需求。为此,本刊记者申月红特约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的朱树英主任就此问题谈谈他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