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在我国人格权中的定位与适用

被引:15
作者
李倩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被遗忘权; 人格权; 个人信息权; 隐私权; 删除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被遗忘权"在欧盟个人信息立法改革中的存废问题扑朔迷离,至今尚未有定论。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过时的、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的权利,其来源于人们控制个人信息的需求。该"信息"包括网络信息与纸质信息,并特指在过去发布但仍保留至今的信息。被遗忘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达,其实质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我国现有立法已有与被遗忘权相对应的请求权基础,但其法律位阶过低及立法分散的现象也亟待完善。与此同时,对被遗忘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在利益冲突时应让位于言论自由、人文社科研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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