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环境权的法律本质与实现路径

被引:6
作者
李嵩誉 [1 ,2 ]
机构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良好环境权; 环境利益; 环境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以往的环境权理论都是从某个侧面或单个环境要素出发来阐释环境权利,试图用一元化的方法或基于某个环境要素的概念而周延地阐释环境权利的本质。事实上,构成良好环境权的要素是多元的,包括主体要素、行为要素、标的要素和制度环境要素,这四大要素体现了良好环境权的基本含义、性质、功能和价值。良好环境权不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等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环境事务的权利以及表达和实现政治利益诉求的权利,也不包括可以进入市场的环境资源使用权。良好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必须以履行环境义务的方式来实现环境权,其履行环境义务的广度和强度与其实现良好环境权、获得环境利益的行为的自由程度成正比。我国立法应当以环境义务为核心来设计良好环境权,进而形成以义务为本位的环境法律规范。
引用
收藏
页码:74 / 79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23 条
[1]   论生态正义的法律化 [J].
殷鑫 .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41 (02) :50-54
[2]   论法律与文化的相互作用机制 [J].
邹龙妹 .
学术交流, 2013, (12) :40-44
[3]   关于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 [J].
曹明德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5, (01) :125-132
[4]   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 [J].
徐祥民 .
中国社会科学, 2004, (04) :125-138+208
[5]   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 [J].
徐祥民 .
中国法学, 2004, (02) :111-118
[6]  
从全球视野看环境法的本位.[J].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2003, 00
[7]   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J].
朱谦 .
中国法学, 2001, (03) :62-68
[8]   生态功益:自然生态过程对人类的贡献 [J].
董全 .
应用生态学报, 1999, (02) :106-113
[9]   论公民环境权 [J].
吕忠梅 .
法学研究, 1995, (06) :60-67
[10]   法律权利的定义 [J].
北岳 .
法学研究, 1995, (03) :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