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类型化的法律意义

被引:62
作者
赵磊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数据产权; 个人数据; 企业数据; 政务数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不但是新经济的核心要素,而且改变着传统产业的生产方式与经营模式。加工过的数据才会产生产权,也就是"新生成"的数据。根据主体类型不同,数据产权分为个人数据产权、企业数据产权与政务数据产权。个人数据产权是绝对权,个人对其数据权利的使用与处分,属于数据产权的支配权能,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权利人则是权利行使的必然逻辑。企业对自身独有数据享有产权;企业作为平台或者介质的数据产权属于用户;企业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数据根据其贡献度分配产权。政务数据包括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政务应该建立数据公开共享平台,实施政务数据双向开放:一是政府数据对社会开放;二是社会数据对政府开放。
引用
收藏
页码:72 / 82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23 条
[1]  
“产权”概念的法学辨析——兼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财产法律制度之比较.[A].赵海怡;李斌;.2003年度中国法经济学论坛.2003,
[2]  
数字经济发展呼唤数据权利保护类法律.[N].姜伟;.人民法院报.2021,
[3]   数据产权的经济分析 [J].
唐要家 .
社会科学辑刊, 2021, (01) :98-106+209
[4]   网络虚拟财产原始取得的法律依据与权利归属 [J].
赵自轩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 22 (05) :27-41
[5]   “从契约到身份”——数据要素视野下的商事信用 [J].
赵磊 .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48 (05) :49-56
[7]   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 [J].
纪海龙 .
法学研究, 2018, 40 (06) :72-91
[8]   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 [J].
程啸 .
中国社会科学, 2018, (03) :102-122+207
[9]   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 [J].
梅夏英 .
中国社会科学, 2016, (09) :164-183+209
[10]   信息与知识产权 [J].
郑成思 ;
朱谢群 .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01) :1-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