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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淮
被引:11
作者
:
刘之雄
论文数:
0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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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刘之雄
机构
:
来源
:
法学评论
|
1989年
/ 03期
关键词
:
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刑法;
立法精神;
犯罪未遂;
资产阶级;
资产者;
剥削阶级;
犯罪既遂;
法定刑;
既遂标准;
既遂罪;
行为犯;
刑法规定;
D O I
:
10.13415/j.cnki.fxpl.1989.03.006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两种不同形态。对于这两者的区分标准,我国刑法学界较普遍地沿用了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理论中的观点,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①相应的,犯罪未遂则是“犯罪分子的行为未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②很显然,上述观点是把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的,具备犯罪构成的是犯罪既遂,反之,则是犯罪未遂。可见,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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