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CISG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兼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改良

被引:4
作者
陈晶莹
机构
[1]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CISG; 国际商事惯例; 效力;
D O I
10.13510/j.cnki.jit.2011.05.004
中图分类号
D997.1 [国际民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030105 ;
摘要
文章通过对CISG第9条惯例规定的沿革、法理分析和应用分析,认为该规定是传统意义上惯例的重大进步:惯例是合同的一部分;惯例有明示和默示之分,两者的适用范围条件不同;惯例的有效性不一定以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前提;惯例的效力位阶是"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惯例——CISG——国内法的任意性规定"。鉴于该规定的优越性、进步性,提出修改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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