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犯既遂后主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思考

被引:23
作者
陈勇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关键词
危险犯; 犯罪既遂; 犯罪中止; 犯罪结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1 [犯罪];
学科分类号
0306 ; 030605 ;
摘要
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 ,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 ,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 ,学界大致存在着四种不同观点。本文在对这些观点进行逐一评析的基础上指出 ,由于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相比在各自的价值取向上存在着不同 ,因此必须对传统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限重新加以认识 ,应该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其成立的终限时间。进而认为 ,上述情形虽然已经构成犯罪既遂 ,但由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 ,所以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例 ,本文最后对刑法分则的危险犯条文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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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通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 , 马克昌主编, 1999
[2]  
刑法适用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陈兴良著, 1999
[3]  
新刑法中的危险犯[M]. 中国检察出版社 , 鲜铁可著, 1998
[4]  
最新中国刑法实务全书[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曹子丹等主编, 1997
[5]  
犯罪论原理[M].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张明楷著, 1991
[6]  
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赵秉志等编写,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