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治”非典”隔离措施之适用

被引:8
作者
陈志华
机构
[1] 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SARS; 隔离措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文在假定“非典”为甲类传染病的前提下 ,详细讨论了依法适用隔离措施问题。作者首先讨论了隔离的法定概念 ,认为隔离措施具有治疗疾病的医学属性和强制执行的法律属性 ,接受隔离措施是应被隔离者的法定义务。隔离措施由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具体实施 ,但因隔离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隔离对象包括且仅包括“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 3类 ,现有法律对隔离对象尤其是密切接触者有明确的判定标准 ,不得任意扩大其范围。强制隔离决定应由卫生行政机关做出 ,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协助 ,如被隔离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应以卫生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法律应当赋予被隔离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后 ,作者还对如何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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