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

被引:23
作者
刘守芬 [1 ]
李瑞生 [2 ]
机构
[1] 北学大学法学院
[2]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事和解界定; 被害人学; 犯罪人角度; 公权力观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事和解,系指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刑事和解在我国有其事实、法律基础和一定的可操作性。刑事和解制度的建构既是被害人学研究得出的重要结论之一,也是犯罪人矫正和回归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福祉增加之所需要,是公权力完善及公权力向私权力妥协的必然结论,有法律明确限定范围的刑事和解值得提倡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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