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禁止流质契约必要性的现实考量

被引:6
作者
张爱珍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流质契约; 借款; 债权人; 放债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 债务人; 债务履行; 抵押权人; 债权额; 民法;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5.11.018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流质契约的禁止与允许问题,一直以来并不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研究的一个热点法律问题。但是,不久前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2期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中(均为2014年刊物)的两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引发了司法实务界对于有关流质契约问题的热烈讨论。所涉两案由最高法院民一庭两个合议庭审理作出判决,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基本相同,均涉及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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