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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禁止流质契约必要性的现实考量
被引:6
作者
:
张爱珍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张爱珍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5年
/ 11期
关键词
:
流质契约;
借款;
债权人;
放债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
债务人;
债务履行;
抵押权人;
债权额;
民法;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5.11.018
中图分类号
: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正>流质契约的禁止与允许问题,一直以来并不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研究的一个热点法律问题。但是,不久前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2期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中(均为2014年刊物)的两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引发了司法实务界对于有关流质契约问题的热烈讨论。所涉两案由最高法院民一庭两个合议庭审理作出判决,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基本相同,均涉及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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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5 / 89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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