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两类法律形式的消长及影响

被引:2
作者
马小红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主导地位; 律令; 封建社会; 封建制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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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稳定为特征,代代相沿,甚至在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一脉相承.律与魏晋之后的令便属此类,我们姑且称之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另一类则以因时变通为特征,随王朝的不同,而有各自的名称、内容及体例.诸如科、比、格、故事、例等,我们权且称其为"变通的法律形式".稳定的法律形式与变通的法律形式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互为消长,发展演变,这种发展变化直接影响了封建法制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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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 [J].
马小红 .
中国法学, 1991, (02) :110-117+120
[2]  
明史·刑法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