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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两类法律形式的消长及影响
被引:2
作者
:
马小红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马小红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
来源
:
法学研究
|
1993年
/ 05期
关键词
:
主导地位;
律令;
封建社会;
封建制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稳定为特征,代代相沿,甚至在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一脉相承.律与魏晋之后的令便属此类,我们姑且称之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另一类则以因时变通为特征,随王朝的不同,而有各自的名称、内容及体例.诸如科、比、格、故事、例等,我们权且称其为"变通的法律形式".稳定的法律形式与变通的法律形式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互为消长,发展演变,这种发展变化直接影响了封建法制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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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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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
[J].
马小红
论文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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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马小红
.
中国法学,
1991,
(02)
:110
-117+120
[2]
明史·刑法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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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
[J].
马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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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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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马小红
.
中国法学,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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