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卡滞纳金的性质及其治理

被引:9
作者
陈承堂
机构
[1] 扬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滞纳金; 信用卡滞纳金; 复利; 违约金;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9.04.012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滞纳金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故被喻为"合法抢劫"的信用卡滞纳金并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滞纳金。具有违约金性质的信用卡复利由于没有存在的理论基础,所以本应该是违约金的信用卡滞纳金却利用行政法上滞纳金"督促履行"的功能而异化为剥夺普通民众财富的制度装置,对此,《合同法》与《贷款通则》却没有规定逾期贷款罚息的上限,《反垄断法》也因其笼统的责任规范无法根治高额的信用卡滞纳金,因而,作为"过渡性杂种"的信用卡滞纳金有赖于信用卡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从而纯化为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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