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证据价值

被引:2
作者
司钦山
机构
[1]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江苏南京
关键词
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排除; 沉默权; 证据价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在法律上规定刑讯逼供的证据排除规则,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措施之一。对此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文件和有关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借鉴吸收其合理因素,我国在刑讯逼供的证据价值问题上,采取如下直接或间接否定其证据价值的基本措施应是十分必要的:一、法律上应明确规定,凡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的供述,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以逼取的口供为线索获得的其他物证、书证等除特定情形外,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二、适当参考国外“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在刑事法律中不再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这一强制逼迫性极强的内容,当然也不规定那种对抗色彩极强的所谓“沉默权”制度。三、为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供述,法律中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合理提问的,在一定条件下司法机关可作出不利于他的推断。四、除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外,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夜间讯问,由夜间讯问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五、除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外,应逐步确立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第三者在场监督权,尤其是律师在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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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刑事辩护论.[M].熊秋红著;.法律出版社.1998,
[2]   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 [J].
宋英辉 ;
吴宏耀 .
中国法学, 1999, (02) :117-128